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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扳倒贪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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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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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口供”扳倒贪污犯

  2007-4-4 【大 中 小】

  2006年9月上旬,黑龙江省北安,阴雨连绵,气温骤降,路人行色匆匆。

  对已失去自由的刘某来说,他的心情如这晦涩的天气一样,变得更加糟糕。就在这个月的13日,他收到了省林区中级法院的再审裁定: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维持原判。

  本以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什么也不说,就会没事的他,在一审法院定罪判决后,仍心存幻想。上诉、申诉,公正的法律对他的诉求予以回应:二审,再审。经过三次审理,已过“不惑”之年的刘某产生了疑惑,这一“劫”为什么没有躲不过去……

  东窗事发后,他三缄其口

  刘某是沾河林业局生活服务公司干部,曾任该公司烧柴站站长、房产股股长。1998年林业局成立房产处,隶属生活服务公司,他被任命为房产处主任。2000年房产处又隶属于林业局街道办事处,刘改任房产处副主任。任职期间,刘认为房产处是省森工总局直属单位,拒绝当地主管单位的领导和管理。说一不二,大权独揽的局面,使他的私欲膨胀,开始把黑手伸向公款,多次侵吞、骗取房产收费,占为已有。沾河林业职工群众对此反响强烈,纷纷向检察机关举报。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2005年4月,沾河林区检察院经过秘密初查,在获取刘某涉嫌贪污犯罪的一些证据之后,依照法律规定,果断立案同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期间,刘某抱着“只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的侥幸心理,拒不承认贪污犯罪,称办案人员对他“全是怀疑和猜测”,还口口声声说自己“根本没有经济问题”。有时他一言不发,以沉默抗拒审讯,有时又以自己是承包、自负盈亏单位有权自主支配资金为由,开脱罪责。在被告人拒不交代、认罪的情况下,不少与案情有重大关联的情节没有相应的证据……。

  500多份证据,锁定巨贪原形

  检察官们经过商议,最后达成一致意见:以“零口供”定案,从外围入手,提高证据“厚度”。办案的检察官经过不分昼夜的连续奋战,从财务帐目、身边人与被收费对象入手,运用迂回取证的策略,逐一复核调查,在艰辛的取证之路上一步步逼近事实。

  鉴于此案的复杂性,沾河林区检察院领导决定,公诉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在取证中,采取了一事多证,多角度收集和固定证据。并对主要证人采取了同步录音、录像的办法,必要时还请证人亲自书写证言。经侦、诉部门的共同努力,依法获取了刘某涉嫌贪污犯罪的证据500多份,形成卷宗6册。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侵吞、骗取旅游款、药费、套取工资、虚列支出、虚报退烧柴票款等9笔贪污犯罪,金额达8l,245.00元。很快,犯罪嫌疑人刘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针对这起零口供案件的特点,公诉检察官在对案情做了精心研究后,对庭审讯问方式、问话的目的做了反复的推敲。决定从与认定犯罪无关处入手,逐渐向中心和重点合围,最后点破,让其无法做合理解释。对每一涉嫌犯罪事实都准备了7、8个外围讯问点,讯问提纲达5000余字。

  法庭上,“零口供”被扳倒

  法院对刘某的公开审判,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旁听席上坐满了人。

  不出所料,刘摆出一付“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

  法庭调查开始后,公诉检察官按计划,问他一些看起来无关紧要的问题,刘认为与犯罪无关,均做了回答。公诉检察官抓住时机,对其工资问题发问:“你的工资是多少?”

  答:“按林业局副科级的等级开。”

  问:“是林业局给开资吗?”

  答:“不,在房产处收费中列支。”

  问:“都支付了吗?”

  答:“在记帐单中写明白了。”

  问:“除这张单据中记载的以外还有吗?”

  答:“没有了”

  公诉检察官暂时放下这一问题,转而又针对其虚报退烧柴票款问题发问:“职工退烧柴票款应该有哪些手续?”

  答:“忘记了”

  问:“你当了这么多年烧柴站长,这一常识性问题记不清,不可能吧?”

  答:“得票据三联齐全。”

  公诉检察官直接点破主题:“你核销在帐上的退烧柴款的票据只有付货票一联,你如何解释?”

  “……另两联票据让我扔了”,刘在回答时有些迟疑。

  公诉检察官又回到工资问题,问:“你在支出帐上和打工人员列在一起的个人工资款,是怎么回事?”

  刘顿时哑口无言。

  公诉检察官趁热打铁,围绕起诉书中指控的贪污犯罪事实,抓住其回答前后矛盾之处,连续追问,令刘无法自圆其说。最后,刘恼羞成怒,大喊大叫,被法庭制止。

  在举证阶段,刘的两名律师,针对公诉检察官列举的一份份证据,不断提出异议。公诉检察官则依法据理予以回应。

  在法庭辩论即将结束时,公诉检察官的答辩,义正词严,颇具逻辑性与感染力,“公诉人在公诉发言与辩论中多次用可能二字,确实如此。但公诉人正是通过可能性的假定,对多种现实可能性逐一进行排除之后,得出一个唯一的可能,这个唯一的可能就是本案的必然,当可能成为唯一的时候它就只能成为必然而不再是可能。这就是本案中可能与必然的辩证关系。”赢得了旁听席上阵阵喝彩。

  庭审持续了2天。法庭最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刘某构成贪污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刘某不服被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省林区中级法院。省林区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刘某被投入北安监狱服刑后,仍不甘心,以“有新证据为由”,多次向省林区中级法院提出申诉,省林区中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再审。经法庭公开审理查明,所谓“新证据”与刘某的犯罪事实没有关联,遂裁定“维持原判”。

  尽管刘某选择了顽抗到底,但是他低估了法律与正义的力量,忘记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也无法改变他身陷囹圄的命运。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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