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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朗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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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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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奉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奉刑初字第44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x朗,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奉化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化分局城东工商所所长,住奉化市锦屏街道茗山路152幢404室。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5年8月17日被奉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定浩,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05)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x朗犯贪污罪,于200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楼德培、向开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x朗及其辩护人周定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5月20日,被告人袁x朗利用担任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化分局城东工商所所长的职务之便,根据该所与本市岳林街道城东农贸市场服务中心所签订的管理协议,在向该中心收取管理费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该所副所长林梁(另案处理),采用私自填制收款收据、隐瞒实际收入的方法,在收取城东农贸市场服务中心管理费4.5万元后,仅向该所财务部门上交人民币2.5万元,余款2万元由二人均分并非法占为己有。
  2004年5月9日,被告人袁x朗利用担任该所所长的职务之便,在该所向城东农贸市场服务中心收取管理费4.5万元后,以退款给城东农贸市场服务中心为名,从该所会计处领取人民币1万元后非法占为己有。
  2005年5月9日,被告人袁x朗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之便,在该所向城东农贸市场服务中心收取管理费5万元后,以退款给城东农贸市场服务中心为名,从该所会计处领取人民币1万元后非法占为己有。
  以上所得赃款,被告人袁x朗在案发后已退缴。
  公诉机关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以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x朗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袁x朗提出所拿之的钱是服务费,而非管理费;第二、三次是以退款给后方村而非城东农贸市场服务中心的名义拿钱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x朗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1、2003年5月20日,被告人袁x朗利用担任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化分局城东工商所(以下简称城东工商所)所长的职务之便,根据该所与奉化市岳林街道后方村(以下简称后方村)投资兴建的奉化市城东农贸市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城东农贸市场)所签订的管理协议,在向城东农贸市场收取管理费等费用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该所副所长林梁(另案处理),采用私自填制收款收据、隐瞒实际收入的方法,在收取各项服务费(招标服务费)4.5万元后,仅向该所财务部门上交人民币2.5万元,余款2万元由二人均分并非法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林梁的证言,证实2003年5月份,被告人袁x朗伙同证人在向城东农贸市场收取管理费等费用过程中,采用私自填制收款收据、隐瞒实际收入的方法,将收取来的4.5万元各项服务费中的2万元由二人私自均分的事实;2、证人卓利的证言,证实2003年5月份,证人根据被告人袁x朗的要求开具向城东农贸市场收取管理费、人员补偿费、各项服务费的发票,其中各项服务费为2.5万元,后有林梁把上述款项交给证人的事实;3、证人沈明方的证言,证实城东农贸市场与城东工商所签订协议,由城东农贸市场每年向城东工商所支付管理费、人员补偿费、各项服务费的事实;4、证人庄平辉的证言,证实2003年城东工商所与城东农贸市场签订了协议,协议规定了城东工商所向城东农贸市场收取各种费用金额的事实;5、城东农贸市场提供的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存根、现金支票存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收款收据、关于城东农贸市场有关问题的协议,证实2003年5月20日,城东农贸市场根据协议及城东工商所开具的发票向城东工商所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3万元,其中各项服务费为4.5万元的事实;6、城东工商所提供的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收据(限工商内部使用),证实2003年5月20日,城东工商所内部账务上向城东农贸市场收取的各项服务费为2.5万元的事实;7、被告人袁x朗关于伙同林梁于2003年5月在向城东农贸市场收取管理费等费用过程中,采用私自填制收款收据、隐瞒实际收入的方法,将收取来的4.5万元各项服务费中的2万元由二人私自均分并占为己有的供述。
  2、2004年5月9日,被告人袁x朗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之便,在城东工商所向城东农贸市场收取各项服务费4.5万元后,以退款给后方村为名,从该所会计处领取人民币1万元后非法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卓利的证言,证实2004年5月9日,证人根据被告人袁x朗的要求开具向城东农贸市场收取三项费用的发票,其中各项服务费为4.5万元,后被告人袁x朗交款给证人时差1万元,被告人袁x朗称各项服务费4.5万元中的1万元退还给后方村的事实;2、证人沈明方的证言,证实城东工商所向城东农贸市场收取各项费用以后,没有退部分款给后方村或城东农贸市场情况的事实;3、证人庄平辉的证言,证实证人未曾知道城东工商所向城东农贸市场收取各项费用以后,再退部分款给后方村情况的事实;4、城东农贸市场提供的记账凭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收据(限工商内部使用)、关于城东农贸市场有关问题的协议,证实2004年5月9日,城东农贸市场根据协议及城东工商所开具的发票向城东工商所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3万元,其中各项服务费为4.5万元的事实;5、城东工商所提供的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收据(限工商内部使用),证实2004年5月9日,城东工商所向城东农贸市场收取各项服务费为4.5万元,入账3.5万元的事实;6、被告人袁x朗关于2004年5月在向城东农贸市场收取各项服务费4。5万元后,以退款给城东农贸市场为名,从该所会计处领取人民币1万元占为己有的供述。
  3、2005年5月9日,被告人袁x朗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之便,在城东工商所向城东农贸市场收取各项服务费5万元后,以退款给后方村为名,从该所会计处领取人民币1万元后非法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卓利的证言,证实2005年5月9日,证人根据被告人袁x朗的要求开具向城东农贸市场收取三项费用的发票,其中各项服务费为5万元,款项收取后被告人袁x朗称各项服务费5万元中的1万元退还给后方村,并从证人处领取人民币1万元的事实;2、证人沈明方的证言,证实城东工商所向城东农贸市场收取各项费用以后,没有退部分款给后方村或城东农贸市场情况的事实;3、证人庄平辉的证言,证实证人未曾知道城东工商所向城东农贸市场收取各项费用以后,再退部分款给后方村情况的事实;4、城东农贸市场提供的记账凭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收据(限工商内部使用)、证实2004年5月9日,城东农贸市场根据城东工商所开具的发票向城东工商所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6万元,其中各项服务费为5万元的事实;5、城东工商所提供的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收据(限工商内部使用),证实2005年5月9日,城东工商所向城东农贸市场收取各项服务费为5万元,入账4万元的事实;6、被告人袁x朗关于2005年5月在向城东农贸市场收取各项服务费5万元后,以退款给城东农贸市场为名,从该所会计处领取人民币1万元占为己有的供述。
  以上所得赃款,被告人袁x朗在案发后已退缴。2005年11月9日,被告人袁x朗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盗窃案。
  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1、奉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干部章海波、范申松出具的说明,证实被告人袁x朗于2005年8月15日主动向奉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了犯罪事实的事实;2、奉化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人员柯岳龙、吕岳成出具的案发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袁x朗贪污一案由奉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给奉化市人民检察院,由奉化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的事实;3、奉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证实被告人袁x朗所得赃款已由奉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暂扣的事实;4、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化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袁x朗系该局干部,自2002年6月12日起任该局城东工商所所长的事实;5、奉化市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杨思平的供述、被害人潘建平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拘留证,证实由被告人袁x朗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侦破一盗窃案件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x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收入不上缴等方法,非法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x朗提出的辩解意见,不影响本案的定性。鉴于被告人袁x朗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x朗有立功表现,依法又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袁x朗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袁x朗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x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裘龙翔  
人民陪审员 夏安宽  
人民陪审员 葛国华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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