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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徐x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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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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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 宁 省 丹 东 市 元 宝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1999)元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丹东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丹东市,大专文化,系铁路丹东站货运处安全室科员,住丹东市振兴区表具小区32号楼508室。因本案于199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以丹元检刑诉[199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被告人徐x犯贪污罪,于199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艳丽、张继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被告人徐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6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x与被告人徐x密谋套取银行存款。6月29日被告人徐x经被告人李x授意填写“王刚”名头活期储蓄存单2000元,并将存单及2000元现金和“王刚”的存折交给被告人李x,被告人李x于当日11时许,乘其工作的营业室无人之机,利用其储蓄员的职务之便,在“王刚”的储蓄存折上用计算机输入存款人民币20000元。虚增存款18000元,又在存款凭条上偷盖了同所工作人员李磊、解磊的印章,然后将“王刚”的存折交给被告人徐x。当日13时许,被告人徐x持“王刚”的存折取款人民币19000元。实际占有银行资金18000元。
  1999年7月3日,被告人李x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李磊、解磊、张晶的证言,存取款凭条,身份证明,情况说明和物证储蓄存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被告人徐x均已构成贪污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李x、徐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于1999年6月下旬的一天,向被告人徐x提出要以小额方式进行存款,然后利用自己任银行储蓄员的职务之便。通过计算机操作增加存款数额的手段套取银行存款。被告人徐x表示同意。尔后,被告人李x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凭条和一个名为“王刚”的活期储蓄存折一同交给被告人徐x,并告诉被告人徐x在存款条上填写存款人民币2000元。6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徐x在二号坝门附近将2000元人民币和以“王刚”名头填写的存入2000元的存款凭条及“王刚”的活期储蓄存折一同交给被告人李x。被告人李x带回自己工作的中国工商银行丹东市元宝支行兴东储蓄所后,于11时许乘所内中午休息,营业室无人之机,利用其储蓄员的职务便利,在“王刚”的储蓄存折上用计算机输入存入人民币20000元。虚增存款18000元,又在存款凭条上偷盖了同所工作人员李磊、解磊的印章,多面手被告人李x将“王刚”的储蓄存折交给被告人徐x,并让其到别的储蓄所将钱取出。当日13时许,被告人徐x持“王刚”的存折到中国工商银行丹东市振兴支行胜利桥储蓄所取出人民币19000元。实际占有银行资金18000元。
  1999年7月3日,被告人李x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徐x抓获归案。现赃款已全部追回返还中国工商银行丹东市元宝支行兴东储蓄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李磊、解磊、张晶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中国工商银行丹东市元宝支行兴东储蓄所短款18000元的事实。中国工商银行丹东市元宝支行存、取款凭证和“王刚”名头的活期存折证明了被告人的犯罪手段。中国工商银行丹东市元宝支行的工人登记表证明了被告人李x系银行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李x自首和抓获徐x的经过证明了被告人李x具有投案和立功的情节。上述证据均系公诉机关提供,并已经法庭质证,与被告人供述相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徐x与被告人李x相互勾结,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亦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能够投案自首,又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为打击经济犯罪,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对被告人李x,被告人徐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徐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吴宇坤  
人民陪审员 李 霞  
人民陪审员 高晓飞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小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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