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王x强贪污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6-20 06:22
人浏览

陕 西 省 石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石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强,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石泉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1983年至2004年在石泉县曾溪供销社工作,2004年6月至10月被石泉县天虹公司聘为左溪茧站蚕茧收烘技术员。住石泉县原曾溪供销社。2005年7月7日因涉嫌贪污被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字(200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强犯贪污罪,于200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x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强于2004年5月30日与石泉县天虹公司签定聘用协议后,被聘为左溪茧站蚕茧收烘技术员。2004年6月底,王x强在春茧收购中,将应交天虹公司入库的10袋干茧(约200公斤)在石泉码头以8000元盗卖给李建明,所获8000元被其侵吞。同年8月,被告人王x强又将应交天虹公司入库的3袋干茧以1800元在石泉码头盗卖给李建明,所获1800元被其侵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建明、周东、刘理顺、谢守平、周浩、周祖斌、沈小翔、张良平的证言,石泉县天虹公司聘用王x强为左溪茧站蚕茧收烘技术员及负责人的证明,天虹公司资质证明,王x强的蚕茧收购资质证明,天虹公司出具的财务结算说明及财务凭证,天虹公司蚕茧收烘暂行规定,石泉县公安局提取赃款9800元,王x强身份证复印件及悔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强在被国有企业聘用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卖国有企业财物,非法获取赃款98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强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强贪污数额不满一万元,且自愿认罪,退赔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强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安友


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唐华山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