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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三峡交流公司老总贪污侵占7800万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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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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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6月20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曾担任原北京长江三峡合作交流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张胜贪污、侵占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胜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侵占罪判处张胜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42岁的张胜曾担任北京长江三峡合作开发公司、北京燕龙制鞋有限公司、北京中融科贸开发公司、北京银企天利科贸公司(后改名为北京中融盛鑫投资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3年12月,张胜因涉嫌犯贪污罪被警方拘留,同日被逮捕。
法院查明,1994年9月至1998年8月间,张胜先后受聘担任全民所有制企业三峡交流公司、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后更名为:中盛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1999年9月,张胜违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复,擅自改变股东结构,注册成立了中盛鑫房地产公司。在该公司出资及增资过程中,被告人张胜恶意操控,除中融盛鑫公司的人民币850万元真实到账外,其余均系虚假出资。2001年12月27日,张胜以借款冲抵投资款的方式,使中融盛鑫公司的上述股权丧失,欲将中盛鑫房地产公司价值人民币7765.31万元的资产予以侵吞。
1995年1月,三峡交流公司租赁经营燕龙公司,由被告人张胜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年8月及1996年3月,被告人张胜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将燕龙公司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5.5万元用于购买个人住房,非法占为己有。
1995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张胜利用担任三峡交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多次将本公司的资金共计人民币78.9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非法占为己有。
在这三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张胜贪污公款人民币7765.31万元,侵占公款共计人民币104.4万元。
根据张胜犯罪的事实,一中院审理认为,张胜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侵占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张胜所犯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张胜的贪污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张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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