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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首次零口供判处贪污17万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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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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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市原何家乡副乡长、河滩地复垦工程指挥部原副指挥长任维刚贪污案,经法院审理后,于日前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任维刚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判决中,尽管任维刚对所指控的每一项犯罪事实都予以否认,但法院全部采信了检察机关所提出的证据,支持了公诉方所指控的全部事实,犯罪金额也一分不少地全部得到认定。
 据了解,以“零口供”惩处贪污犯罪,这在成都市还是第一次。

举报贪污乡官浮出水面

去年8月,崇州市检察院接到有关举报材料称,原何家乡(现已撤并)副乡长任维刚在卖鱼塘过程中有经济问题。该院反贪局立即成立办案组,侦查员来到该乡查阅财务资料。但第一天一无所获。

第二天,侦查员要求乡政府财会人员将凡是涉及卖鱼塘和任维刚所经手工程的账务资料一并提供。侦查员将资料逐页查阅发现:账务资料中反映有大量资金用于一个名叫干五里河滩复垦工程上,但账目中却有许多白条子夹杂其间。大家将白条子进行汇总、统计发现,所有这些白条子全部是由任维刚制作或经手的。侦查员了解到,复垦工程项目的资金是由省上统一拨专款,对资金的使用规定有严格的审核制度,不允许凭白条子入账,这中间肯定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侦查员初步侦查发现,任维刚采取虚假列支、自制支付凭条、重复报账、少支多报等手段侵吞了国家专项资金约20万元,任维刚有贪污犯罪的重大嫌疑!

沉默应对乡官矢口否认

去年9月的一天,办案组将任维刚通知到检察院接受调查。

询问中,任维刚极力否认白条是由其经手的,并声称自己这个副指挥长仅是空架子,一切关于工程的事情他都不清楚,并始终咬定自己没有乱花一分钱,都是领导授意干的等等。最后,任维刚还咬定:“你们能把我怎样?我有沉默权!我知道孤证不能定罪,从现在起我一直不说这个事情,我看你们怎么办!”

面对任维刚口坚若铁、零口供的情况,侦查员从取证入手,先后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四处查找相关人员以取得证据。由于时过境迁,有的证人外出或已不住在当地,办案组只有深入田间地头,逐个去查找证人、逐项收集证据,从而取得了任维刚涉嫌贪污的证据。

同年12月初,任维刚被刑事拘留,12月17日被决定逮捕。任维刚仍然在闹自己有沉默权,并拒绝配合办案人员调查相关情况。在被逮捕时,任维刚表示不服崇州市检察院逮捕决定,要求复核。

今年1月12日,由崇州市检察院聘请的3名人民监督员按照相关规定对此案的查办情况和现有证据进行了解和查阅,并经过独立评议,3名监督员投票表决,一致同意检察院的逮捕决定。

2月13日,任维刚贪污案顺利侦查终结。

惩治贪官“零口供”定罪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主诉检察官就证据的组合方式、证据的证明力、有关数据分类详细统计方面作出了统筹安排,决定以“零口供”起诉。为确保这个“零口供”贪污案成功起诉,公诉部门依法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任维刚于今年6月30日被推上了崇州市法院的被告席。检方指控:任维刚在2000年7月至2001年9月担任何家乡河滩地复垦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假列支和重复报账等手段贪污公款共计17万余元。

该案起诉至法院后,先后经过3次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阶段,任维刚对检察机关所指控的每一笔犯罪事实都予以否认,并坚持咬定自己没有乱花一分钱,自己是冤枉的。但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任维刚的辩解言辞都显得苍白无力。

最后一次开庭宣判时,审判长宣判:任维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自此,成都市第一起“零口供”惩处贪污犯罪案件暂时告一段落。

昨晚记者获悉,目前,任维刚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

各方声音 首肯“零口供”

“零口供”定罪符合法理

陈咏革(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零口供”一般是从检察院处理案件的角度来看的,通常指检察院在使用定案时没有用被告人的供述而用其他的证据,即用的是口供以外的证据,一般是在取不到当事人供述的情况下使用的。在现行法律上,没有具体提出“零口供”这3个字,但根据《刑事诉讼法》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沉默权”则是从被告权利的角度来看的,它指的是被告在无律师等在场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回答任何问题。“零口供”与“沉默权”虽然属于两个概念,不能混淆,但在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时候,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是符合法理的。

“零口供”促使文明办案

董涛(检察官):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零口供”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依法文明办案,从更广的角度上促进保证人权。以前办案的时候通常要依赖口供,是以口供来佐证证据,而现在则是以证据来佐证口供,强调重证据、重调查,不轻信口供。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对办案人员能力的要求,需要对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的深入调查取证。对提高办案质量是有积极意义的。

“零口供”是可以定案的

张富明(律师):对“零口供”的讨论,角度不同,认识也不同。作为检察院,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其他事实证据,对“零口供”的案子是可以定案的。而作为律师,在法庭上抗辩时

则会认为公诉方的证据不足。由于“零口供”不是明确的法律概念,所以在法理上还是有待讨论、具有争议的话题。
来源:新华网-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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