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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企人员勾结挪用贪污两千余万 主犯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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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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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网消息 近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银企人员内外勾结,利用高息揽储不进帐,挪用、贪污巨额公款,影响恶劣的经济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源、高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阮庆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窝赃罪判处被告人王娟丽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张源,男,39岁,高中文化程度,中国工商银行咸宁市咸安区支行西门储蓄所负责人。被告人高军,男,35岁,高中文化程度,中国工商银行咸宁市咸安区支行存款部职工。被告人阮庆华,男,42岁,高中文化程度,武汉市大风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私营)经理。被告人王娟丽,女,37岁,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系被告人张源之妻。
1996年10月,张源、高军经他人介绍认识阮庆华后,三人共谋去拉取存款不进工行的帐,而由各人按比例分用。同年10月31日,阮庆华带湖北省荆门东宝区经营站站长主、东宝区团林镇合作基金会主任等人到咸宁考察,并商定荆门市市东宝区经管站在张源、高军处存款500万元。高军向经管站出具事先从咸宁市支行盗取的存单和伪造的委托书,委托存款方经管站将500万元存款汇入阮庆华的大风有限责任公司账上,在扣除存款的高息部分后,经管站依约将459万元人民币汇进了阮庆华占用168.5万元。1996年11月,三被告人故伎重演,利用高息存款的名义使枣阳信用联社将2000万元人民币存入该处,在高军、张源出具了窃得的存单和伪造的委托书后,枣阳信用社将扣除高息后的1682万元人民币分两次汇入阮庆华大风公司的帐户。事后,张源、高军各得417万元,阮庆华占用796万元。张源、高军分别于1997年3月17、18日携分得的赃款潜逃,并挥霍了大部分赃款。其中,张源携款出逃后,于1997年8、9月份,将220万元的赃款存折交给王娟丽,并委托亲属用其中的4万余元在武汉市江夏区纸坊镇购房一套供其躲藏。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源、高军身为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同被告人阮庆华内外勾结,以高息存款为诱饵,将揽储的资金不入帐户,挪归已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张源、高军挪用公款后携款潜逃,以贪污论处。且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策划和实施,犯罪得逞后又都挥霍和使用了巨额赃款,给被害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46万元,严重破坏和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应予严惩。被告人王娟丽明知张源托其保管的220万元存折是张源犯罪所得的赃款,仍为其转移和隐藏,其行为构成窝赃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源、高军、阮庆华等三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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