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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贪污公款众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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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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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贪污罪 举报 缓刑

【案情简介】

赵习全伙同被告人杨德林、赵玉秋于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间,利用分别担任密云县大城子镇张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委员等职务之便,经预谋后,以虚开发票并入账列支为手段,套取上级政府财政部门下拨的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公款人民币1.1万余元,后三人予以私分。

杨德林2005年3月至4月,利用担任密云县大城子镇张泉村村委会委员兼会计的职务之便,乘村内硬化道路之机,伪造计方凭证并冒用他人名义,套取上级政府财政部门下拨的用于村公益事业的公款人民币5700余元。

杨德林于2008年9月向相关部门举报赵习全涉嫌经济犯罪问题时,交代了自己参与私分公款的事实。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判决密云县大城子镇张泉村党支部书记赵习全,村民委员会委员、妇联主任赵玉秋,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会计、统计、现金出纳员杨德林,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中杨德林缓刑一年,赵习全、赵玉秋不服,分别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等理由提出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赵习全、赵玉秋及杨德林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开票据的手段将公款予以私分;杨德林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伪造村民领款手续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款,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赵习全、赵玉秋犯贪污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均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赵习全、杨德林、赵玉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杨德林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所作出的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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