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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一村官贪污挪用村民补偿款给儿子办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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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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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支书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村民土地补偿款给儿子办婚事,近日,这位村支书因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被安徽省宿州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王运德原系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李寿村党支部书记。2008年初,因建设京沪高速铁路需要征用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李寿村大贠村民组的部分土地,被告人王运德协助处理该村的征地工作,参与丈量和征地款的发放。本次土地征用补偿款是由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高速铁路征地办公室按照丈量登记后的亩数,每亩按25000元的补偿标准,将征地款直接拨到被征用土地的村民统一在该镇信用社用身份证开设的个人帐户上。被征用的土地中除村民个人的自留地外,还有属村民组集体所有的沟、水塘、道路等集体公用土地,共有3.51亩,大店镇高速铁路征地办公室其中占用的2.061亩(补偿款为51525元)和1.449亩(补偿款为36225元)分别登记在被告人王运德的名下,1.449亩地的补偿款36225元拨到了被告人王运德在大店镇信用社个人存折上。被告人王运德后又通过负责丈量、统计、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该镇土地所工作人员刘某,将李寿村0.976亩的公用集体土地登记在李寿村大贠组村民贠某的个人名下。

同年9月16日,被告人王运德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贠某已死亡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0.976亩贠某名下的集体公用土地的补偿款24400元和1.449亩集体公用土地补偿款36225元,共计60625元存入在该镇信用社个人名义的存折上,并将该款用于为儿子办婚事开支。后因群众举报,2009年9月3日被告人王运德退款36000元至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纪委。后村民又到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举报被告人王运德的贪污行为。被告人王运德在2009年9月14日又退款24400元至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运德身为大店镇李寿村支部书记,在京沪高速铁路征地的活动中,协助大店镇人民政府土地征用款的管理,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集体的公用地征地款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公共财物”。大店镇政府拨到贠某个人名下的0.976亩征用地款实质是村集体的公用地征地款,被告人王运德不仅明知而且要求发放征地款的刘某将24400元的征地款划拨到贠某的个人账户上,被告人王运德通过这种欺骗的手段,使村集体的财产变为个人私有财产。被告人王运德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该款的目的,客观上这笔款亦处于被告人王运德的实际控制之下,故被告人王运德对此笔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存入被告人王运德名下的村集体土地补偿款36225元,这笔钱虽在王运德的个人名下,但实为村集体财产,应由村民民主支配,被告人王运德挪用此款利用的是其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条件,而不再是以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身份,被告人王运德挪用公共财物用于家庭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结合被告人王运德在案发前后已退赔赃款60400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被告人王运德从轻处罚。故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运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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