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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巴马一水管所主任贪污拆迁补偿费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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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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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巴马县水利电力局金边水管所主任李善忠,利用其任所主任职务之便利,采取收款不入帐的隐瞒手段侵吞公款,涉嫌犯贪污罪被提起公诉。2009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善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退回的赃款47574元人民币返还给巴马县水利电力局。

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至 2004年12月期间,巴马县实施大会战项目凤山至巴马二级公路修建过程中,巴马县水利电力局金边水管所的一间房子和鱼塘被征用,属于该所管理的甲篆小学至金边水管所的一线水管被毁。经过测量及补偿标准,金边水管所获拆迁补偿费为47574元。时任金边水管所主任的李善忠代表金边水管所与巴马县二级公路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巴马二级公路建筑物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三份,之后领取补偿费共47574元,未上交水利电力局和入单位财务帐,除分给杨秀峰2000元外,余款45574元非法占为已有,用于个人建房和日常生活开支。案后,被告人李善忠退赔了所获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善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采取收款不入帐的隐瞒手段侵吞公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贪污罪。案后,被告人李善忠退还所获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李善忠所获的赃款47574元属于巴马县水利电力局的合法财产,应返还给巴马县水利电力局。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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