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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地亩冒领补偿款 7村官贪污挪用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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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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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村官贪污、职务侵占案,张某等7名被告人分别根据其罪行轻重被依法判刑。

张某等7名被告人均系怀远县工业园区某村村干部。2002年,怀远县工业园区从某村征用土地时,被告人张某等人共谋,利用其负责丈量、上报被征土地补偿面积的便利,以部分村民名义虚报土地面积共计14.613亩,骗取土地补偿款166167元,用于购买保险和私分。2002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邵某、邵某某、高某、孙某、胡某、邵小某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用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提留款购买了18000元红利来两全保险。其中,被告人张某购买了2000元;被告人邵某购买了5000元;被告人邵某某购买了2000元;被告人高某购买了2000元;被告人孙某购买了3000元;被告人胡某购买了1000元;被告人邵小某购买了3000元。后七被告人用虚报分得的土地补偿款18000元支付个人应交保险款的10%。共侵占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提留款16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在国家征用土地过程中,利用丈量、上报被征用土地的便利,侵吞国家征土地补偿款,均已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根据怀远县县委村干部管理办法的精神,准许村委会成员购买养老保险,且购买保险一事,由村委会向乡政府请示,并经同意后购买的,被告人张某等人购买长寿养老保险的行为,不应认定是犯罪。被告人邵某某、高某、胡某、孙某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在从事土地征用管理事务中,利用丈量、上报被征用土地面积的职务便利,虚报被征用土地面积,侵吞国家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邵某、邵某某、高某、房某在贪污犯罪中,到户的土地补偿款尚未分得的数额,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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