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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和文化艺术总公司老总贪污诈骗被判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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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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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中和音乐艺术培训中心法人郑燕斌,利用自己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非法手段贪污公款、诈骗他人钱款共计160余万元。今天上午,北京一中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郑燕斌犯贪污、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处郑燕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42岁的郑燕斌出生在甘肃省定西县,大学文化,案发前是北京中和文化艺术总公司及该公司所属中央音乐学院中和音乐艺术幼儿园、北京中和培训学校、中央音乐学院中和音乐艺术培训中心、原北京中和皇城艺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上午9时50分,郑燕斌被两名法警带入法庭。

1998年8月11日,郑燕斌在担任北京中和文化艺术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市中和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后更名为北京中和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北京中和文化艺术总公司的账外资金中领出现金3.3万元,非法占有。

1999年4月12日,郑燕斌在担任北京中和文化艺术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央音乐学院中和音乐艺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北京中和文化艺术总公司的账外资金中领出现金4万元,非法占有。

1999年8月23日,郑燕斌在担任北京中和文化艺术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北京中和文化艺术总公司的账外资金中领出现金5.5万元,非法占有。

1999年9月,郑燕斌在担任北京中和文化艺术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央音乐学院中和音乐艺术幼儿园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北京中和文化艺术总公司的账外资金中领出现金295000元;以支付维修费为由,从中央音乐学院中和音乐艺术幼儿园账上领出一张58770元的转账支票,后通过他人兑换现金,使用虚假的发票平账;郑燕斌将上述公款共计353770元非法占有。

2000年3月10日,郑燕斌在担任北京中和文化艺术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北京中和文化艺术总公司的账外资金中领出现金4万余元,非法占有。

2001年7月至9月,郑燕斌在担任北京中和文化艺术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央音乐学院中和音乐艺术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支付张暴默招待费、补偿费为由,从中央音乐学院中和音乐艺术培训中心账上领出现金15万元,非法占有。

2002年7月至2005年11月,郑燕斌在担任北京中和文化艺术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央音乐学院中和音乐艺术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北京中和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中央音乐学院中和音乐艺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北京中和皇城艺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北京中和文化艺术总公司下属单位的公款583466.69元,支付其个人购买的购房款。

2003年12月25日,郑燕斌以“北京中和文化艺术总公司筹备世界扬琴大赛需要周转资金”为由,骗取庄某40万元,非法占有。

据郑燕斌交代,他是中和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中和总公司各个下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中和总公司和下属单位的财务工作都是他“一支笔”,他说了算。除了幼儿园园长在职责权限内为幼儿园孩子买吃的、用的花费资金之外,中和总公司和下属单位的资金收入、支出、资金拆借,都要由他决定。1995年、1996年前后,中和总公司下属单位收取一些幼儿园孩子的学费、考试费,还有一些卖废品的钱,这些钱有几千元没有入账,他安排财务人员单独存到账外,就开始有了账外资金。1998年、1999年前后,中和总公司下属单位开始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他安排财务人员把一部分钱存到账外,有二十万元左右。这部分账外的资金没有转回账内,他安排财务人员根据需要支出使用了。因为账外的资金不多,没有必要做账,所以他没有让财务人员对账外资金正式做账,财务人员自己有没有记载他不清楚。他对账外资金的管理很严格,对收入、支出很清楚,每笔收入、支出都是根据他的决定做的,财务人员没有权力动用。账外资金在财务人员那里保管,他让财务人员把有的账外资金放到保险柜中,有的账外资金存在个人名下的存折里。除他和财务人员外,中和总公司其他人不知道账外资金的情况。在中央音乐学院多次对中和总公司及其下属单位进行审计中,他都没有让财务人员向审计部门提供账外资金的情况,审计部门也没有发现中和总公司账外资金的情况。他一直没有把账外资金的情况向中央音乐学院或者学院的领导汇报过。到现在为止,中和总公司仍然是中央音乐学院的国有公司,公司改制没有完成。2005年年底,他把中和总公司和下属单位的公章和财务账目上交给中央音乐学院,中和总公司和下属单位的经营活动都停止了。

在法庭审理时,郑燕斌对使用单位公款购买广信嘉园两套房产一事,曾为自己辩解说,买房是为了给单位办公使用,没有据为己有,一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是,中和总公司不需要买房办公,中央音乐学院腾退办公用房时,允许中和总公司在外租房办公。给单位买房应当将房产归属于单位,而涉案两处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为郑燕斌个人,郑燕斌没有将两处房产记入单位固定资产账簿,而是故意隐匿房产手续,编造虚假名义将购房款平账。郑燕斌从购房前至清产前始终没有向上级单位汇报过使用公款购置房产的情况,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人员刻意隐瞒其使用公款、以个人名义购买了房产。

据此,法院认定,郑燕斌故意隐瞒其使用公款为个人购买房产的真相,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故意,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郑燕斌安排中和总公司2002年10月至2004年9月在其购买的两套住房内办公,并不能使房屋的所有权发生改变,因此不影响郑燕斌贪污公款的事实成立。

一中院认为,郑燕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本单位公款非法占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郑燕斌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与其所犯贪污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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