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
南漳县一公司出纳员采取收入不账的手法,多次贪污单位集资款共计18万多元。近日,南漳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出纳员张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1997年4月17日,南漳县某公司职工卞某向公司交纳集资款2.2万元。公司出纳员张某在收到该笔集资款后将记帐联撕下,并将此笔集资款据为己有。
1997年4月至1998年8月,张某在任南漳县某公司出纳员期间,采取收入不上帐手段,作案12次,贪污公款18.11万多元。1998年8月,张某最后一次作案后携款潜逃多年。2007年底,南漳县公安机关张某抓获。
张某受国有公司的委托担任国有公司的出纳员,管理国有公司财产,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上帐手段,侵吞国有财产18.11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