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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村党支部书记贪污修路款被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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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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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平谷区某村党支部书记周明来因贪污修路工程款,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周明来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2004年3月至2008年7月间,周明来在协助人民政府整修本村道路期间,利用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采取多开发票的手段,侵吞5万元修路工程款。周明来经检察院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于2009年6月4日17时许到检察院,经检察院工作人员多次劝说,于当日22时许,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周明来已将贪污所得赃款退还。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周明来不服,以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周明来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机关在周明来到案前,根据实名举报信已掌握其犯罪线索,周明来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经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做工作,才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周明来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自首;且一审法院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等情节,已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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