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贪污案,因贪污拆迁补偿款的村官赵某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今年48岁的赵某在2004年12月17日任湛河区北渡镇徐庄村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北渡镇财政所领取本村的平临高速公路附属物拆迁补偿款人民币45000元。在未上交财务,未经村其他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扣下自己29个月的工资款8700元和其任村主任期间垫付的餐费8000元,下余28300元被赵某占为己有,用于自己日常花费。案发后赵某将赃款28300元退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担任村主任的便利,将本村的平临高速公路附属物拆迁补偿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