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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读大学生能否成为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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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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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

  原告小刘是北京农学院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今年7月从该大学正式毕业。去年12月,北京恒紫金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到北京农学院进行招聘。小刘于今年1月8日被招聘进入该公司工作,职务为投资顾问,负责开发行业市场,吸纳客户入金。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底薪800元,提成另计,第二个月转正,底薪提高到1500元。

  2月10日恒紫金公司以工资条形式发放小刘工资539元。3月11日因为恒紫金公司拖欠工资,小刘离开了该公司。由于恒紫金公司一直拖欠小刘的工资至今不付。小刘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认为,小刘属于未取得毕业证的在校生,未完成学业并取得学历证明,在校期间到恒紫金投资公司从事工作,仅作为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不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最终裁决驳回了他的仲裁申请。

  小刘诉至宣武区法院,要求支付恒紫金公司支付工资并向他赔礼道歉。

  恒紫金公司认为作为尚未毕业的小刘进入公司只能是实习,而非就业。因此无权索要工资。

  【裁判要点】

  宣武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劳动者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付出劳动,应当从单位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本案中,恒紫金公司承认小刘于2009年1月8日至3月11日在该公司工作,法院予以确认。小刘在进入恒紫金公司处工作时已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法律并没有禁止临毕业大学生就业的规定。被告明知小刘尚未正式毕业,小刘并未隐瞒和欺诈,因此,法院有理由确认小刘为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并据此判决用人单位——北京恒紫金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该学生小刘可自今年2月1日至3月11日的工资1847元。

  【法律界网站点评】

  首先,作为一名刚毕业4个月的毕业生,对小刘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充分维护到自己的权益而感到欣慰,当前就业危机下,辛勤的劳动若得不到回报,那将是何等绝望和愤懑。

  当然,情感归情感,案件还是需要理性的去对待。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的事实是毋庸置疑的,争议的焦点在于在校大学生能不能算是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我国的劳动法对于劳动者年龄的规定为年满十六周岁,至于是不是在校学生无明确规定。小刘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是一年满16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具有劳动能力,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有效合法。从法理的角度讲,法律没明确规定的,通常按照善意保护的原则进行。小刘各方面条件具备,因此是一个合格的劳动关系适格主体。[page]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小刘进入公司的第二个月没有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公司是违法违约的。同时,二者签订合同时,小刘已将未毕业的事实告知用人单位,显然用人单位是默许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该公司明确在合同上注明给予小刘相应的工作报酬,最终食言,是一种严重违约的行为。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给予小刘相应的劳动报酬是合理合法的!

  同时,该案的示范意义也是极其重大的,明确了在校大学生可以成为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这对于处于就业难中的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是一个极大的保障,就此改变了“劳动法未作规定,相关部门就以未有资格的法律适应”,开创了一个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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