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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酒后滋事 叔父恼怒将其打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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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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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侄子酒后无端滋事,叔父恼怒之下将其打伤。日前,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维护公平正义,使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政策得到落实,该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金某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金某今年快60岁了,至今单身,无子无女,与被害人金某某系叔侄关系。因有积怨,两家素无往来。今年6月24日下午,因天气炎热,金某便用粮食换了几个西瓜。在一个十字路口,背着西瓜的金某遇到了醉酒的侄子金某某。见到金某,想到积怨,金某某开始故意找碴儿,先朝金某脸上扇了几巴掌,接着又朝金某胸部打了几拳。面对无端滋事的侄子,金某非常恼怒,一气之下从衣袋里掏出几日前在路边捡的一根6厘米长的铁丝钩,在金某某身上划了几下,致金某某胳膊、腹部多处受伤。经鉴定,金某某所受伤害为轻伤。

  案件移交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审查后发现,被害人金某某有明显过错;犯罪嫌疑人金某已近60岁,系单身,除种地外无其他经济来源。鉴于此,办案检察官想到了非羁押诉讼。

  轻微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工作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开承诺办好的“十件实事”之一,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创新措施。所谓非羁押诉讼,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照法律规定和个案具体情况,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采取刑事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理裁判的诉讼方式。“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在于,切实保障人权,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该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办案检察官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金某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再次发生社会危害性事件,遂依法对其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目前,该案已进入审查起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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