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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爬窗入室解内急被控非法侵入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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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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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东明王家梁赵健

  8月29日,经山东省临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醉酒后爬窗入室“如厕”的刘*康被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3岁的刘*康,是南县人,在临沂市兰山区某有限公司打工。7月19日晚,刘*康和几个朋友喝酒聊天。次日凌晨,醉醺醺的刘*康离开KTV打算回家睡觉。走至某商业街居民楼时,刘*康突感“内急”,抬头看见居民楼二楼窗户未装防护栏,遂顺着一楼的防护栏攀爬上二楼,并用手拨开窗扇跳了进去。解决“内急”之后正要洗把脸,却碰到地板上的铁质脸盆,声音惊醒了睡梦中的户主张老汉夫妻。心惊胆战的张老汉发现“入侵者”竟是个醉汉后,立即将其摁倒在地并报警。其间刘*康没有反抗。随后,刘*康被刑事拘留。

  归案后,刘*康矢口否认有偷盗或其他的犯罪意图,仅仅有解决“内急”的单纯想法,于是不顾后果地趁着酒劲就爬了上去。张老汉也证实家中未丢失任何东西,但从那天的惊吓以后,老两口整天提心吊胆,唯恐再有不测,夜夜难眠。

  办案检察官黄帅介绍,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而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的行为。

  黄帅说,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康有盗窃或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所以无法认定刘*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或其他犯罪。刘*康未经户主张老汉同意,采取攀墙爬窗方式,深夜非法强行侵入张老汉的住宅,使张老汉家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同时也影响到张老汉家人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刘*康的行为给张老汉一家造成了巨大的心理阴影,对张老汉一家隐私权是一种侵犯,对其正常的生活也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刘*康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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