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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已经被起诉的行政处罚决定能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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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3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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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胡某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情况下,于2006年12月6日擅自从事农机配件经营活动,因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7年3月28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胡某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07年6月5日在当事人起诉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

  【分歧】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针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应否裁定准予执行,产生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申请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应裁定准予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事人起诉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其申请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应裁定不予执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一、《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中的效力包括其执行力的一种先定确认,即在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后、未被确认违法或被撤销之前,应视为其合法并具有执行力,即使该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或被起诉,也不影响其在行政程序中的执行效力。但是,如果将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变为司法执行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则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全部条件。

  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虽然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同时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因此,除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不立即执行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的外,行政机关在当事人起诉期限内,应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因此,本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起诉。如果人民法院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事人起诉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裁定准予执行,显然,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事人起诉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并无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不应裁定准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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