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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给新嘉联(002188)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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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3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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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以正式法律文书为准,许峰律师整理此文书电子版仅供投资者及证券民事赔偿同仁参考。

  2、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2010年3月19日以后,在2011年1月6日之前买入新嘉联股票,在2011年1月6日以后因卖出新嘉联股票而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新嘉联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诉讼要求上市公司赔偿损失。欲参加新嘉联(002188)虚假陈述案诉讼维权的投资者请联系: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许峰律师 手机/电话:13701612286。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驻浙监【2011】1号



  当事人: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善县经济开发区东升路36号

  本办在对你公司进行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编制不实合并报表,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011年1月4日,本办按行政处罚程序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公司于2011年1月4日向本办回复不要求申述和听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50000元罚款。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入中央金库(由本办开具一般缴款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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