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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旺与莲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租汽车管理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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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3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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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省 萍 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7)萍行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辉旺,男,1980年8月17日生,汉族,个体司机,萍乡市人,住萍乡市站前东路。
  委托代理人彭金明,男,萍乡市旅游汽车服务公司司机,住萍乡市后埠街马煌桥社区1-7号。
  被上诉人莲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莲花县琴亭镇二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人杰,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郭强,交巡警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鲁炬,该大队职工。
  张辉旺诉莲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租汽车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莲花县人民法院(2006)莲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辉旺认为其已与被上诉人就萍公交决字(2006)第0002082号行政处罚决定达成一致认识,双方决定自行解决,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辉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辉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祥清
审 判 员 朱江红
审 判 员 叶林章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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