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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方因使用加工方为其加工的铁罐而受到行政处罚,能否拒付加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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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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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纠纷被告如何行使反诉权利?

基本案情:原告佛山市某制罐厂(反诉被告)与被告中山市某化工公司(反诉原告)从2004年起即常有业务往来,由制罐厂根据化工公司要求及图纸为其加工生产铁罐,化工公司用制罐厂加工的铁罐包装、销售油漆产品。2007年1月,双方进行对账,双方确认化工公司尚欠制罐厂加工款10万元。2006年5月,因化工公司使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铁罐(有部分为制罐厂加工)包装、销售其化工品,受到南京市质量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罚款9.8万元。为此,化工公司要求该罚款与尚欠制罐厂的加工款相互抵减,制罐厂不同意,故诉至中山市法院要求化工公司支付加工款10万元。化工公司则反诉制罐厂赔偿其损失9.8万元。

代理情况及意见:本律师代理制罐厂参与本案诉讼,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本案制罐厂起诉化工公司支付加工款,属加工合同纠纷,而化工公司反诉制罐厂请求承担其行政处罚责任,属损害赔偿纠纷,性质不同;2、行政处罚具有特定性,行政机关处罚的对象是化工公司,该处罚应由化工公司自己承担;3、制罐厂只是按化工公司的要求和图纸为其加工铁罐,至于化工公司如何使用铁罐并不知情;相反,化工公司作为专业生产、销售化工品的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包装物,其明知制罐厂未取得危包生产许可证,仍制罐厂定作铁罐,并用于包装、销售其生产的化学品。因此,化工公司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风险。综上,化工公司的反诉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审判情况及判决结果:中山市法院审理认为,化工公司的反诉不成立,予以驳回;制罐厂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本案启发:反诉的成立应具备如下条件:1、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2、反诉必须是在本诉起诉之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起。3、反诉必须是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4、反诉必须与本诉有联系。反诉与本诉的联系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反诉的诉讼请求能抵销、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使本诉的诉讼请求失去作用。另一种情况是反诉的诉讼请求虽不能抵销、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但与本诉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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