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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仁刚与玉溪市盐务管理局行政管理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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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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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 南 省 玉 溪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0)玉中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罗仁刚,男,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云南省晋宁县夕阳乡夕阳街。

  上诉人罗仁刚因盐业管理处罚一案,不服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峨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玉溪市盐务管理局峨山分局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认为罗仁刚“无证批发食盐,跨区冲销”,对罗仁刚予以行政处罚。罗仁刚不服,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峨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人未经复议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违反了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有关复议前置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罗仁刚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罗仁刚不服,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我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我才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受理本案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是对盐业管理的一般规定,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是对食盐管理的特别规定。上诉人罗仁刚是以“无证批发食盐”被处罚的,因此本案应适用《食盐专营办法》,而《食盐专营办法》并无复议前置的规定。因此,上诉人罗仁刚依法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一款、第二十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峨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中

  审 判 员 赵 凡

  审 判 员 李文玉

  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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