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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协和、龚志忱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裁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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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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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1997)一中行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协和,男,七十三岁,汉族,北京市第三中学退休教师,住北京市西城区皮库胡同四十六号。
  委托代理人龚建平,男,四十四岁,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翻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志忱,男,四十六岁,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皮库胡同四十六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一一五号。
  法定代表人王劭卿,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波,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市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三十六号。
  法定代表人任志强,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倩,女,北京市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大成,男,北京市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龚协和、龚志忱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96)西行初字第37号撤销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西房地裁字(96)第182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的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协和、龚志忱以原审已经撤销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的西房地裁字(1996)第182号裁决书,故不再坚持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龚协和、龚志忱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八十元,减半收取四十元,由上诉人龚协和、龚志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存英  
代理审判员 李正旺  
代理审判员 吴 月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君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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