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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祥公司诉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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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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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丰祥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市盐务管理局

原告丰祥公司分别从山东省潍坊寒亭区央子镇第一盐厂、安徽省定远县盐矿调入工业盐共计302吨,于2001年5月16日到达上海铁路局金山卫西站。被告盐务局认定丰祥公司在不具备经营工业盐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外省市调入工业盐至本市,违反了《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遂于2001年5月21日对丰祥公司作出盐业违法物品扣押强制措施,并将(沪)盐政[2001]第9号《盐业违法物品封存、扣押通知书》送达丰祥公司。丰祥公司对该强制措施不服,向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于2001年8月21日作出沪商复决字(2001)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盐务局的扣押行为。

【裁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01年12月29日作出判决:

维持上海市盐务管理局2001年5月21日作出的(沪)盐政[2001]第9号盐业违法物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宣判后,丰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盐务局未能提供丰祥公司有违反相关食盐管理的事实证据,且对工业盐不具有封存、扣押的执法主体资格。盐务局作出扣押丰祥公司工业盐的行政强制措施,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原审法院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丰祥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第2目和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于2002年5月24日判决: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1)静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上海市盐务管理局于2001年5月21日作出的(沪)盐政[2001]第9号盐业违法物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00元,由上海市盐务管理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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