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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其瑞与三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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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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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2)三亚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卢其瑞,男,62岁,汉族,住三亚市海棠湾镇林旺农场。
  委托代理人刘一凡,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其莺,原告胞弟。
  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孙文,市长。
  委托代理人林日雄,三亚市政府复议办公室干部。
  第三人肖家守,男,51岁,汉族,现住三亚市海棠湾镇林旺农场。
  委托代理人陈兴丈,三亚市国营南田农场退休工人。
  原告卢其瑞不服被告三亚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一月十七日三府复决字(2001)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三亚市海棠湾镇对该纠纷重新作出了海棠府字(2002)30号处理决定。原告因此提出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其瑞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卢其瑞负担。

审 判 长 刘万祥  
代理审判员 王 筠  
代理审判员 左家锋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谈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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