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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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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2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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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意见 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受案范围
2009-11-16 09:33:20 【字号 大 中 小 】 【打印】 【关闭】

  本网北京11月15日讯 记者袁定波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彻底废除各种违法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土政策”。
  意见明确,对于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及时向当地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将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作出严肃处理。
  意见要求,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条件、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要正确处理起诉权和胜诉权的关系,不能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而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正确处理诉前协调和立案审理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诉前协调的作用,又不能使之成为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附加条件。要全面正确审查起诉期限,对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提供有效救济。
  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提高行政案件的办案质量,千方百计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加大执行力度,增强行政审判的公信力;要采取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严厉查处打击报复当事人的行为,使人民群众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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