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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中被告应在何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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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3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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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因与李某发生合同纠纷,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县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决定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法院向被告李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李某当场表示愿意口头答辩,主审法官决定当即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本案另行择期宣判。李某回到家中,想起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B县,便对A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产生怀疑。第二天,李某向A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评析】

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据此,在民事普通程序中,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答辩期即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由此可见,简易程序的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后,享有口头答辩或书面答辩的程序选择权,这体现了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制度建构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处分权的主导思想。众所周知,民事权利属于私权,在民事活动领域,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即便民事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仍然享有处分权,有权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自身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本案中,被告李某同意口头答辩,即是对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认可,故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当即开庭审理,李某也不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当然,如果李某选择书面答辩,人民法院仍应指定15日的答辩期,被告也有权在答辩期内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作者:鄱阳县人民法院 刘顶峰 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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