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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祖德刘信达未履行 金巧巧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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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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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名誉权 过错 侵权行为 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27日和11月30日,被告宋祖德先后在新浪、搜狐、网易三大网站博客中登载了《中国首富黄光裕曾栽倒在金巧巧的石榴裙下!》及《金巧巧的另外一些破事!》(又题为《金巧巧曾为吴启华之父堕过两次胎!》)两篇文章,被告刘信达自认该两篇文章为其撰写,并同意宋祖德进行转载。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两篇文章使用原告真实姓名,虚构和捏造事实,语言表达低级而粗俗,贬损、丑化原告人格,在网络上传播广泛,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原告构成诽谤和侮辱,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宋祖德具有利用其博客的知名度扩大和加速传播的主观故意。金巧巧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必然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法院综合考虑宋祖德、刘信达各自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侵权后果等因素确定二人向金巧巧各支付精神抚慰金十万元。

【裁判要点】

2009年12月18日,朝阳法院对金巧巧诉宋祖德、刘信达名誉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宋祖德、刘信达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博客中两篇侵权文章,在互联网上公开向金巧巧赔礼道歉,并各赔偿金巧巧精神抚慰金十万元。

为此,朝阳法院在宣判的同时亦向三网站发出了《司法建议函》,建议三网站立即进行全面清查,彻底删除网站中侵权文章;加强对网站内容的审查和监管,发现传播违法内容的,及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提高社会责任意识,积极抵制网络低俗内容,净化网络环境,营造文明健康网络新风尚,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

鉴于二人一直未履行朝阳法院判决,6月1日,金巧巧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朝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金巧巧要求宋祖德、刘信达履行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害金巧巧名誉权的行为,立即删除在新浪、搜狐、网易三个网站上个人博客中的《中国首富黄光裕曾载倒在金巧巧的石榴裙下!》及《金巧巧的另外一些破事!》(又题为《金巧巧曾为吴启华之父堕过两次胎!》)两篇文章;同时,宋、刘二人分别在上述三家网站的博客频道首页持续七天向金巧巧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并赔偿公证费、案件受理费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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