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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判决书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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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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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涉及到同居关系纠纷处理的时候,未领取结婚证对于维权是十分困难的,所以选择在一起的话,一定要领取结婚证,那么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判决书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判决书怎样的

  原告陈xx,女,1980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孙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xx,男,196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郭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x诉被告宋xx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储刘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xx,被告宋xx之委托代理人郭x、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原、被告于XXX月因业务关系相识,XXX月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同月双方至绍兴旅游并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自 XXX月起双方同居于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1室及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房屋。XXX月原告经检查得知已怀孕。XXX日在新松江路房屋,被告欲强行与原告发生性关系,而此时原告已怀孕八个多月,被告称他的一切都被原告毁了,有家不能回,工作也辞掉了,被告此举之目的就是为了致使原告流产,并以此威胁原告,原告迫于无奈写下了保证书,虽然保证书记载原告于XXX年所生孩子与被告无关,但并不能证明陈 xx非被告之子,且保证书是原告受胁迫而写,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XXX日原告在香港生育一子陈xx,当时被告称因举办奥运会无法办签证,故被告无法到香港,而根据香港法律规定须父亲本人到场才能在出生证上写上父亲的名字,因此陈xx出生证的父亲一栏是空白的。陈xx出生后,起先被告尚打电话给原告询问,之后便断绝联系。后被告又虚构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归还借款。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所生之子陈xx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按每月人民币2,000元支付原告自XXX月起至陈xx18周岁时止的子女抚养费。

  被告宋xx辩称,原、被告于 XXX月因业务关系相识,双方确比普通朋友关系密切,但并未建立过恋爱关系,双方也发生过性关系,但并未同居过。XXX月原告告知被告怀孕了,被告让原告把孩子打掉,原告就把孩子打掉了。XXX月原告告知被告马上就要生育了,而原告已答应被告将孩子打掉,不可能再怀有被告的孩子。被告担心以后说不清楚,就让原告写保证书,保证所生孩子与被告无关,为此原告写下了保证书,但并不是被告威胁逼迫原告所写。原告生育陈xx时,被告并未去香港,陈xx出生证的父亲一栏也是空白的,这均可说明被告非陈xx之父。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关系且这种关系存在持续性而非偶然性,原告所写的保证书也排除了被告与陈xx之间的亲子关系。被告虽与原告有过性关系,但原告所生之子陈xx与被告无任何关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法院认定被告与陈xx有亲子关系,同意支付原告自XXX月起至陈xx18周岁时止的子女抚养费,但每月只同意支付人民币200元至3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月因业务关系相识,之后双方曾发生过性关系。XXX日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原告于XXX 年所生的孩子与被告无任何关联。XXX日原告在香港生育一子名陈xx。XXX月原告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XXX月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

  审理中,就陈xx与被告是否存有亲子关系,原告向本院提出亲子鉴定申请,被告予以拒绝。被告表示孩子肯定不是被告的,故不同意鉴定,经本院向被告作相关法律释明,被告仍坚持肯定孩子不是被告的,坚决不同意鉴定。原告表示如法院认定被告与陈xx存有亲子关系,则每月抚养费并不坚持人民币2,000 元,被告愿意付多少都无所谓。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户口本、香港生死登记处出生记录、陈xx的香港居民身份证、(2009)XXXXX号案件庭审笔录、被告写给原告的信函,被告提供的结婚证、保证书、往来港澳通行证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及被告当庭表示与原告发生过两性关系,并表示原告曾为被告堕过胎,本院对原、被告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关系予以认定。原告所写的保证书并不能排除被告非陈xx之父,且此类保证书亦能反证原、被告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关系。被告否认与陈xx的亲子关系,原告要求亲子鉴定,此为查实被告与陈xx是否存有亲子关系的有效途径,被告却予以拒绝,基于双方存在生育可能的密切关系,而被告未能提供足以推翻与陈xx存有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故本院推定被告与陈xx亲子关系成立。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被告作为陈xx之父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每月人民币2,000元,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纳。被告同意每月支付人民币200元至 300元,本院予以照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xx与被告宋xx非婚生子陈xx随原告陈xx共同生活,被告宋xx自XXX月起按月给付原告陈xx子女抚育费人民币300元,至陈xx18周岁时止;

  二、被告宋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xx自XXX月起至XXX月止的子女抚育费人民币6,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储*明

  书 记 员 陆*军

  二、抚养费支付到子女多少岁

  一般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 孩子十八岁,或独立生活为止。

  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

  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比如,父母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不损害他人权益。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三、子女抚养费起诉书范本

  原告:xxx,男,汉族,生于xxxx年xx月xx日,家庭住址,工作单位。

  法定代理人:zzz(系原告之母),女,生于1xx4年x月xx日,汉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

  被告:aaa(系原告之父),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家庭住址,工作单位。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跟随原告的母亲zzz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婚生父子关系,原告父母于xx年x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原告跟随原告母亲生活。同时,因原告母亲系下岗失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和收入。现原告跟随其母亲生活,原告母亲目前连其自身难以生活,加上原告母亲在家照顾原告。原告现正值上学,仅靠原告母亲一个人抚养其生活无法满足原告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费用开支,加之物价上涨,原告的生活困难可想而知。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原告的正常学习、生活及医疗开支,根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跟随母亲xx生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xxx元、并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望贵院秉公裁判,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zx

  xx年xx月x日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判决书怎样的的相关内容,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应当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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