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垄断协议名词解释是指两个或以上的经营者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协议。其主要表现形式有固定价格、限制数量、分割市场等。目前我国垄断协议可以分为了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这两种类型。
一、横向垄断协议名词解释
横向垄断协议的名词解释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可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
法律快车提醒您,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例如,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生产商之间、零售商之间或者批发商之间达成协议。
二、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
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固定价格、限制数量、分割市场、联合抵制、以及新技术开发限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三、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
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是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为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