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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代位权纠纷的案由如何来确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2-11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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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申请执行人代位权纠纷的案由一般是合同纠纷中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一般是由债务人负担的,此外,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的时间。

  一、申请执行人代位权纠纷的案由如何来确定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院起诉,行使代位权实现债权的,案由是合同纠纷中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务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法律快车提醒您,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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