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无效的救济手段是什么意思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婚姻无效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申请婚姻无效的条件就是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无效的婚姻情形包括:重婚;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只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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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效婚姻的申请人有哪些
无效婚姻的申请人是:
1.以和直系血亲结婚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是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