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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救济手段是什么意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5-25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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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婚姻无效的救济手段是登记机关自行纠错,如果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了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以及未到法定婚龄的。

  一、婚姻无效的救济手段是什么意思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婚姻无效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申请婚姻无效的条件就是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无效的婚姻情形包括:重婚;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一方或双方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只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无效婚姻的申请人有哪些

  无效婚姻的申请人是:

  1.以和直系血亲结婚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是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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