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婚姻和解除婚姻的区别在于
撤销婚姻关系和解除婚姻关系的区别有:
1.两者的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
2.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您,民法典规定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如下:
1.一方非法限制另一方人身自由而达成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
2.因一方胁迫另一方而达成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
3.一方隐瞒患有重大疾病而登记的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撤销婚姻适用什么程序办理
1.办理申请手续,提交相应材料;
2.由工作人员审核并提交民政部;
3.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4.婚姻登记处应当将撤销决定送达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