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肖像权的几种情况
肖像权是个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以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具体人格权。
我国法律对侵害个人肖像权行为的特征、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作出了规定,但对于集体肖像中的一人使用集体肖像是否对其他集体肖像成员的肖像权构成侵害,尚无明文规定。
一般来说,侵犯肖像权有三种情况:
1.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
2.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权利人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散发等行为;
3.恶意侮辱、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
二、个人与集体肖像权
个人肖像权与集体肖像权存在一定差异。
1.个人肖像由于其法律意义与物理特质的同一性,并不牵涉第三人的利益,使得其法律保护比较便捷、充分。
2.集体肖像由于其法律意义与物理特质相分离,且牵涉第三人(其他合影者)的利益,所以需在第三人与权利人之间作利益的平衡。
因此,就单个的肖像权人而言,个人肖像与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程度是不一样的,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程度要低于个人肖像。
三、肖像权与著作权冲突
在摄影作品中,著作权和肖像权有时会发生冲突。这是因为摄影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被摄人物的肖像权问题。
在确定一种权利优先的规则下,则对另一种权利产生制约。
一般认为,在记录人的肖像的摄影作品中,肖像权这种人身权的保护要优于对著作权这种具有人身、财产双重权利的保护。
这是因为,肖像摄影作品创作从一开始就发生被摄人的同意与否的问题,肖像权制约着著作权能否产生及其产生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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