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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权纠纷典型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1-05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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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本文介绍的案例是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且容易引起更深层次矛盾的一类纠纷,因此处理起来比较困难。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发生概率愈发频繁。

  本人认为:对于该类纠纷完全应当通过股东之间的事前君子协定进行明确约定,完全没有必要等到纠纷发生时再争执地面红耳赤,甚而诉至法庭。

  案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

  基本案情:

  A、B、C三位股东共同成立房地产公司D,A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B担任公司监事。公司成立数年,A从未向B、C公布过公司经营状况,公司也未曾分红。B、C多次提出查阅公司财务账簿的要求,均遭拒绝。2006年,B、C获悉公司开发的E楼盘即将售罄,再次向A书面请求查阅公司财务资料,A口头答复楼盘销售亏损,有关数据尚待核算,无法提供查阅。B、C遂起诉要求查阅D公司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以及E楼盘销售发票(销售发票就是会计凭证)。

  法律分析:

  这个案件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认为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以及全面了解公司经营活动的权利。本案B、C股东权利受到压制,其行使知情权有理、有据,应当判决予以支持。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现行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凭证,这不是立法上的疏忽,而是有所保留。司法不应突破法律界限,故本案对B、C要求查阅E楼盘销售发票的请求应判决不予支持。另,B、C以行使知情权受阻为由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其理由的正当性也值得审查。

  首先回顾下我国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旧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当初法院受理了很多知情权案件,但是也仅限于看这些报告。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大大拓展了查阅的范围和查阅的手段,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另外还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但是股东要查阅会计账簿是有要求的,股东必须书面请求,而且要说明目的。这个“目的”的言下之意就是“正当目的”,非基于正当目的不得查阅。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如此,纠纷就这样发生了。本案的焦点主要还是在“正当目的”上,关于“正当目的”的认定,每个法院也不一样,承办人也不一样,甚至同一个承办人在不同的案件中的认识也会不一样。

   目前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和举证责任问题:

  一、 关于目前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

  二、 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担问题

  (一)、要求行使知情权股东的举证责任

  如果股东认为自己具有正当目的,那么他就负有公司法规定的说明义务,这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必须说明。这样就规定了股东必须就查阅公司账目所依据的目的性事由的存在要加以举证证明。股东不但要举证说明有原因事由,比如说股东对内对外的股权转让、公司增资、盈余分配等等,还要举证说明这些原因事实和公司业务相关,已经与股东的利益存在因果关系。比如在证明股权转让的事实的时候要证明股权转让交易必须要通过查阅公司账簿来合理地评估交易的基准日以及公司股权的价值,所以股东要举证证明原查阅账簿的原因事实与查阅账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公司拒绝股东查阅的举证责任

  负有公司法规定的拒绝股东查阅须说明理由的义务,决定了公司必须就拒绝股东查阅账簿所依据的具体事由的存在加以举证证明。公司对反驳股东目的正当性的过程中所提出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等事实主张,也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比如说对于股东查阅账簿是出于违法交易或者是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目的的原因等等这些事实,公司要举证不能泛泛而谈,同时公司对反驳股东目的正当性的过程当中提出来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况也要举证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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