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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7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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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词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参与本案一审的诉讼,现就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以下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05127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合法有效。

  二、某矿业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应在2010年3月28日之前一次性交纳全部的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但被告一再拖延付款,虽多次承诺,至今尚欠土地出让金301.9万元,土地契税和挂牌交易服务费22.4505万元,严重违背合同的约定。依照合同第三十条的约定,被告应在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60天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被告不能按时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原告缴纳违约金。被告迟延支付的款项多达468.9万元,违约时间长达两年余两个月,违约金高达300余万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土地出让金301.9万元和违约金75.6494万元,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三、土地契税是税务部门授权国土部门收取的,也是成交确认书规定的合同义务,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交纳。挂牌交易服务费是国土交易部门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既是成交确认书规定的合同义务,也有国家发改委的文件作为依据。上诉两项合计22.4505万元,被告理应依约支付给原告。

  四、被告刘某是被告某矿业有限公司在2009年7月21日至2010年5月17日期间的自然人独资股东,依照公司法第64条之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刘某对上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律支持。

  综上,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均于法有据,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谢谢!

  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

  陈德军

  20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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