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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祥诉陈某超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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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7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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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联合运输合同发生纠纷应该如何处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王某祥因与被上诉人陈某超、原审被告常某云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泰县人民法院(2009)景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祥及其委托代理人俞树成,被上诉人陈某超委托代理人杜全军,原审被告常某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景泰县人民法院(2009)景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景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5元退还上诉人王某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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