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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意外死亡 继承人被判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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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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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借贷纠纷案件,由于债务人意外死亡,法院依法判令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承担,但是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原告杨某某诉称:2000年7月18日,刘某某找到原告说他办厂紧张,想用原告在建设银行的存折抵押贷款,等自己的钱过来后,即将存折返还给原告。因是亲戚,原告将自己存有的12000元存折和身份证一块交给刘某某。同年7月中旬,原告得知刘某某将自己存折上的存款动用了,就找到刘某某,同年7月28日刘某某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并约定月息利率五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刘某某分文未偿还。2001年8月11日刘某某意外出了事故,并于8月14日死亡,作为刘某某的继承人李某某、刘某应偿还借款及约定的利息。

  被告刘某口头辩称:原告起诉我父亲刘某某借款一事,我与我母亲李某某都不清楚此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原告与刘某某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偿还借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二被告作为刘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偿还该借款,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刘某某的遗产价值为限。最后,法院依照《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某、刘某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12000元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以刘某某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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