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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密码错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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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7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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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原告北京A彩钢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唐某忠、被告北京B自动识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诉称:2007年8月,A公司与被告唐某忠发生业务往来,为被告唐某忠加工定作彩钢板,后被告唐某忠给付A公司部分款项,并支付A公司支票一张,出票人为B公司。但因支票密码不正确被退票。故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A公司票据款80 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唐某忠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经查,本院认为:A公司并非争议票据的票据权利人,其以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为由提起诉讼,并非适格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A彩钢板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退还给原告北京A彩钢板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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