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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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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7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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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本文为您介绍什么是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处理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件时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阅读全文。这是由法律快车为您收集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出售其企业所有权过程中,企业出售方和购买方基于企业出售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发生的民事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纠纷最大特点在于企业出售其所有权,而不仅仅是经营权,这一点使其与挂靠经营、租赁经营有所区别。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29条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十七条 以协议转让形式出售企业,企业出售合同未经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批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合同不生效。

  第十八条 企业出售中,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行为无效。

  第十九条 企业出售中,出卖人实施的行为具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买受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企业出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合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企业出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均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售时,出卖人对所售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损益状况等重大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企业出售价格,买受人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企业售出后买受人经营企业期间发生的经营盈亏,由买受人享有或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所属分支机构的,所购企业的债务,由买受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所购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对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买受人应当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在新组建公司中的股权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所购企业法人被注销的,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应当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企业售出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该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资产转让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售出后,债权人就出卖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原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买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出卖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

  第二十九条 出售企业的行为具有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第7-8条

  七、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企业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债权转股权、国有小型企业出售、企业兼并及分立等国有企业改制的纠纷案件,应当严格适用法律与国家改制政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改制行为发生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政策的有关地方性改制文件,不能作为办案依据。

  八、人民法院审理国有企业改制案件,凡是改制行为发生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须履行审批手续,对未履行审批手续,且事后又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或者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依法确认有关协议无效;在小型企业出售中,出售方借出售企业逃废债务,受让人知情的,对债权人撤销企业出售合同的主张,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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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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