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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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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6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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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0月27日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对于国有企业的出资人,《物权法》第55条观定了出资人权益: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公司法》第65条第2款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相关条文规定了,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由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对于非国有企业的出资人,《物权法》第67条也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此外,《中小企业促进法》第6条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书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11条、第32条也对出资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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