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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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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5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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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0日,阜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隐私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葛某向原告沈某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原告沈某与被告葛某曾系恋人关系,后分手,2009年3月底,被告葛某在未取得原告沈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原告的半裸照片及双方的亲密照片,发送至本人的QQ空间的相册里,在QQ空间没有设置密码的状态下,任由网上好友进入该QQ空间浏览。原告发现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后,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庭审过程中,被告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也接受被告的道歉,但对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分文不让。被告表示无力赔偿。经多次调解,无法达成协议。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原告的名誉权受到损害,这一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已造成严重后果。据此,本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一方面对政府的行为越来越要求公开、透明;另一方面,对个人的隐私越来越要求强化保护。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严重损害,除承担一般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民事责任外,还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考虑到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法院酌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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