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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证据保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7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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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活动是一个过程,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到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的过程可能要经过好几个月。在这段时间里,与行政诉讼案件相关关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再也难以取得,进而对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极为不利。因此,如何保全有灭失可能或者以后再也难以取得的证据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关于证据保全的具体操作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的保全的理由等事项”;其28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全证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例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由此可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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