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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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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3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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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支付令

  (****)东支督字第**号

  申请人崇公道(化名),男,□□□岁,无业,广州江南道□□□□□□□□□□。

  委托代理人马照辉,北京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金达莱大酒店(化名),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根据申请人崇公道的申请,现向被申请人北京金达莱大酒店发布支付令,被申请人北京金达莱大酒店自收到支付令之曰起十五日内应向申请人崇公道给付借款一万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期满后,立即生效。

  申请费一百元,如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此费由其负担。

  审判员 XXX

   年 月 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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