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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理报关单位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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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0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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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业务概述

  自理报关单位因故需在本关区外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向上海海关提出申请,企业持凭上海海关出具的关封,到异地海关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

  二、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

  三、 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监管处

  四、 办事准备

  应交验以下材料:

  (1)《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

  (2)《企业情况登记表》;

  (3)合同或售货确认书;

  (4)企业印章、报关专用章印模;

  (5)开户银行及帐号;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7)海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 办事机构义务

  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制作关封交企业送异地海关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

  六、 办事程序

  第1步:自理报关单位向上海海关监管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

  (2)《企业情况登记表》;

  (3)合同或售货确认书;

  (4)企业印章、报关专用章印模;

  (5)开户银行及帐号;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7)海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2步:上海海关监管处审核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在《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上批注准予异地备案的情况,制作关封交企业送异地海关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

  七、 办事时限

  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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