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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关单位专用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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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0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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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海关总署[2005]18号公告和南京海关[2005]16号公告要求,苏州海关辖区自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受理报关单位新型报关业务专用章。新型报关业务专用章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样式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包含报关单位全称,样本详见南京海关16号附件。报关单位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业务专用章。报关业务专用章启用前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备案(备案表见附件)。

  进出口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国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通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多枚报关业务专用章的,应当依照次序注明编号。

  报关企业的报关业务专用章权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业务专用章应当只有1枚。苏州海关辖区口岸地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统一名称如下:苏州、苏州新区加工、常熟、昆山、昆山加工、吴江、吴县、太仓、苏州邮局。

  苏 州 海 关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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