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申请信用证注意事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09 13:46
人浏览

申请信用证注意事项 :

1.申请开证前,要落实进口批准手续及外汇来源。

2.开证时间的掌握应以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出运为原则。具体情况分为以下几种:

a.若合同规定了开证日期,就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开立信用证;
b.若合同有装运的起止日期,则最迟必须让卖方在装运期的第一天就能收到信用证;
c.若合同只规定最后装运期,则买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开证,一般掌握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一个月或一个半月。总之,要让卖方在收到信用证以后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运货物。

3.开证时要注意信用证与合同一致,必须以对外签订的正本合同(包括修改后的正本合同)为依据,合同中规定要在信用证上明确的条款都必须列明,不能使用“参阅第××号合同”或“第××号合同项下货物”等条款,也不能将有关合同作为信用证附件附在信用证后,因为信用证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

4.合同规定为远期付款时,要明确汇票期限,价格条款必须与相应的单据要求以及费用负担、表示方法等相吻合。如CIF价格条件下,开证申请书应表明要求卖方提交“运费已付”的提单,要求卖方提交保险单,表明保险内容、保险范围及投保金额。

5.由于银行是凭单付款,不管货物质量如何,也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所以为使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可在开证时规定要求对方提供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船前检验证明,并明确规定货物的规格品质,指定检验机构(合同中应事先订明),这样,交单时如发现检验结果与证内规定不一致时,可拒付货款。

6.信用证内容必须明确无误,明确规定各类单据的出单人(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运输单据除外),明确规定各单据应表述的内容。

7.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只要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开证行就必须按规定付款。所以,进口人对卖方的要求,在申请开证时,应按合同有关规定转化成有关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此条件,对此将不予理睬。

8.一般信用证都应明确表示可撤销或不可撤销,如无此表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应视作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我国基本上都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

9.国外通知行由开证行指定,进口方不能指定,但如果出口商在订立合同时,坚持指定通知行,进口商可在开证申请书上注明,供开证行在选择通知行时参考。

10.不准分批装运、不准中途转运、不接受第三者装运单据,均应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否则,将被认为允许分批、允许转运、接受第三者装运单据。

11.对我方开出的信用证,如对方(出口人)要求其他银行保兑或由通知行保兑,我方原则上不能同意(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应说服国外出口人免除保兑要求,以免开证时被动)。

12.我国银行一般不开可转让信用证(因为对第二受益人资信难于了解,特别是对于跨地区和国家的转让更难掌握)。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大额合同项下开证要求多家出口商交货,照顾实际需要可与银行协商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另外,我国银行一般也不开有电报索偿条款(T/Treimbursementclause)的信用证。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