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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审证的依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09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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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业务实际工作中.许多不符点单据的产生以及提交后被银行退回.多数是对收到的信用证审核不及时以及对错误没能及时修改所造成。特别是随着国际贸易发展,电传开证有迅速快捷的优点,在实际业务中全电开证越来越多,由于是电传机打印,不如印刷的清楚,条款较多,各部分顺序有不同变化,给审核信用证增添不少难度;所以,掌握一定的审核技巧,就可以早发现错误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抓住成交合同这一中心

只有充分了解和熟悉合同的各项有关内容,才能掌握信用证的条款内容,迅速地将信用证进行审核。一般而言,信用证是属于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买方开立的信用证是以成交合同为基础和前提的,但又独立于成交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在内容上应与合同一致,如有不同,受益人有权要求按合同修改信用证,然而信用证一旦接受就成为独立于合同的一个法律契约,受益人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履行义务,才能得到银行的付款。

2.关注两个基本点

第一,审核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和正确;第二,审核信用证的内容是否可以完全得到履行。

第3.严格审核下列几项内容

(1)信用证的关系人及性质

常见信用证中开证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是和本证有关系的四个方面,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书写的贸易双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另外,确定本证的性质,是仅指是否为跟单和是否可撤销的信用证而言*如果明确表明是可撤销的,此证由于无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销或变更,对受益人没有付款保证,一般不予接受;如果末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销,按UCP600的规定,应理解为不可撤销。特别对电信传递的信用证要注意是否有“详情后告”等语句,若无则为有效文件,若有则为无效文件,应催促开证行立即将有效信用证径寄通知行。

(2)信用证的金额和发货数量

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和合同相同井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其中单价与总值要准确,大小写并用lN容要一致,币制要统一。由于价格条款涉及具体费用如运费、保费由谁分担,所以要和合同规定相一致。如果在金额、单价和数量前有规定“大约”为10%的增减幅度。它放在哪一项就只适用哪一项,不能依次类推。一般而言,在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缩,这就要求在信用证上也应相应规定在支付金额时允许有一定幅度的变化,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增减,那么在付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情况下,对无“大约”的非固定包装单位下的商品有5%的上下伸缩,固定包装单位计量时不适用。

(3)信用证的单据条款

要审查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是否可以出具,是否与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及交单时的必要条件等。如有一些需要认证的单据特别是到使领馆认证办理,还有其他机构或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如出口许可证、运费收据、检验证书,以及信用证中指定船龄、船籍、船公司或不准在某港口转船等条款的证明文件能否及时提供。在交单条件上,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间隔是否太短,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时间,那么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在这方面应充分考虑办理下列有关事项所需时间对交单期的影响。

①生产及包装所需的时间;
②内陆运输或集装箱港运输所需要的时间;
③进行必要的检验所需要的时间;
④中领必要的出口许可证或产地证所需要的时间;
⑤报关查验的时间;
⑥船期安排情况;
⑦必要时到商会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要的时间;
⑧中领检验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或其他验货报告所需要的时间;
⑨制单、整理、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所需要的时间;[page]
⑩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

除此之外,还要关注交单地点的限制,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龙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必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如果交单地点在国内,向同内银行交单的时间就习以控制,处理比较方便*而对于自由议付信用证就无关紧要,它可以向开证行、保兑行、国内外任何银行办理交单议付。

(4)信用证项下应发货物

审核时要注意合约号、货名、规格以至包装要求等,这是信用证的重要内容之一。信用证上货物表述的方法基本是将货名、数量、单价逐项列在信用证上,并说明符合有关合同的规定,根据信用证“单证相符”的原则,银行只要求各种单据在表面上它们之间应该有联系,单据之间不应存在矛盾,同时必须满足其功能货物描述不与信用证要求相抵触。无论实际成交合同的规定和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比如,信用证上提到货物要求按某合同,只要我方所议付的一切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即使有不符合有关合同的部分,银行也不予理会,其原因是合同为买卖双方的契约,并未得到银行认可。反之,如果信用证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但未经修改,而我方出单完全与合同规定相符,即使我方提交合同,银行同样不受理,这种情况下必须通知客户做必要的信用证修改。

(5)信用证的运输条款

信用证的有关运输条款中含有装船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及分运、转运等项目。日常操作中时常遇到L亿规定集装箱拼箱货运输不接受货运代理的提单,而船公司一般是不接受集装箱拼箱货的订舱,船公司的海运提单是出具给货代的,由货代再签发HOUSE B/L给发货人,如果L/C规定不接受货代B/L,那么实际运输就无选择空间,会造成L/C的不符,因此,需要和客户详细磋商确定。在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运期原则上是按合同规定而确定的,但在实际中受到各种运输条件的限制,尤其是海上运输受船期和繁杂的报载定舱手续所限,要考虑有充足的时间来做装运前的准备工作。在业务进行过程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即买方按合同规定及时开来信用证,而我方内于生产或肥期的变化等原因未能按期装运,这时除应综合考虑各种冈素以后加以改进外,还应通知客户说明迟发的原阅,请客户展证。

对于装运港,一般为受益人所在地的港口,在海运中常写为“中国口岸”,方便我方发运时选择装运港。而目的港的选择作为一项交易条件,已列入买卖合同中,信用证应按合同规定开出,对于改变目的港,我方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接受与否。对涉及运输方式问题,信用证上应有明确规定,对照原合同如有变更,要考虑能否接受、费用是否增加、增加的费用如何负担、所涉及条款和其他条款是否相适应等。

另外,一般信用证是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的,按惯例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装运,则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失效。如果未注明不准分批装运和转运.可视为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审核中对于运输条款中有不明之处,要立即和运输配载部门进行联系,以决定下一步该怎么做。

(6)信用证的议付条款

关注信用证的有效期及开证人对受益人的支付保证条款,对于规定有效期和装运期为同一天的信用证要特别注意,在实际操作中,应将装运期提前10一15天的时间,以便有充分的时间制学议付。若在运输单据签发日期后若干天交单(若未规定,一般为21天),则不能超过信用认购有效期;装运朗不能使用“迅速、立即、尽快”及类似语句,一旦使用,银行将不予以理会;信用证有效期或交单期如遇收单银行的法定假日,则可顺延,而装运期则不能。

信用证付款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典型的单据买卖,各个业务环节实际上是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单据买卖活动,不问实际货物如何,银行只在买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单据买卖,以保证自身的利益。提交银行的议付单据基本上有三种:①汇票和发票;②运输单据及信用证上要求在单据上所反映的内容;③保险单据。[page]

有的信用证根据不同的交易方法,会有许多其他的要求,比如装箱单、出口许可证、装船证书、产地证、普惠产地证、发货通知书副本以及其他各种条款。对于含意不清的条款决不能轻易放过,一定要搞清楚再根据合同要求以及可能决定是否修改,同时要保证所有信用证都须清楚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汇票到期付款或议付。

(7)信用证的特殊条款。

在实际业务中,根据不同业务需要而在信用证中制定的这类条款,内容往往比较复杂,审核时应特别注意。常见有涉及付款条件、货物品质等的软条款,主要指开证行在信用证内列有使我方不易办到或即使办到也会被开证行及客户借故拒付的条款,如规定检验证必须由国外某客户签字,并与开证行留存的字样相同。内于我方并不知留存在开证行的签字是何样,主动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对方手里,影响安全收汇。有的信用证规定条款和实际操作有冲突,比如信用证规定提交一份商检检验证书,并同时规定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正本商捡检验证书已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而我国商检机构往往只出具一份正本,若将正本寄交申请人则无法在信用证项下提交正本,若寄送副本而提交正本和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受益人证明,则形成对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的欺诈。还有的信用证要求1/3正本海运提单由受益人自行寄交申请人,信用证只保证偿付一定比例贷款等,如果接受这类条款将产生极大风险。另外,还要注意来证条款是否有自相矛盾的情况,如明确指明要空运,却要求提供海运提单。此外,韩国银行还有装运运后60天受益人才能议付交单的来证要求。最后关注信用证是否受UCP600号约束,这样可以避免因对某一规定的不同理解产生的争议。

为保证安全及时收汇,对信用证条款要仔细审核,遇到对我方不利的条款,一定要去函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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