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信用证审单银行实务依据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09 16:18
人浏览

信用证以其灵活性特点在世界贸易结算和融资领域占有重要地位。当今世界贸易有15%(约折合美元1.02万亿) ,采用信用证方式。在信用证方式下,受益人交单后,开证行依据银行标准有及时审单付款的义务。银行审单标准的统一,有助于开证行及时合理付款,从而维护信用证交易机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第13条a款规定的审单标准是“国际标准银行实务”,这是国际商会(ICC)针对信用证审单制定的标准。该标准在《统一惯例》(UCP500)中首次明确规定,UCP400没有规定该标准,但单就该款来讲并未能详细说明审核单据的具体标准内容。UCP500-D章虽然是对单据的专章规定,但对审单标准仍不甚明晰。实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对所谓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往往从各自身外贸和银行实务角度做不同的解释,难免引发纠纷,甚至诉讼。统计表明,单据在首次提示时因单证不符被拒收的比例高达60%-70%。 审单标准成了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和有关当事银行十分辣手的问题。
  “标准银行实务”是银行界一般实务做法。信用证“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贯穿从信用证开证申请到申请人付款赎单全过程,都应遵循的银行界实务。银行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当然也要遵守该标准。“标准银行实务”国际上从不同的规则和公约来分别规定。本文拟梳理其脉络,并择其要点说明。
  “标准实务”一词用于审核单证,最早见于1920 New York Regulations即《Regulations Affecting Export Commercial Credit》其中提出应该“ in accord with the standard practice adopted by the New York Bankers Commercial conference of 1920.”(与1920年纽约商业银行家委员会标准实务相一致) 。随后的UCP500、美国商法典第5章(以下简称UCC-5)以及联合国《独立保函及备用信用证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dependent Guarantees and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都有提到“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标准银行实务),“banking practice”(银行实务)等类似概念。1993年的UCP500第13条a款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1995年的美国商法典UCC-5第108条(a)规定“除5-109条另有规定外凡是根据(e)款所指的标准实务判断其表面与信用证的条款与条件严格相符的单据提示,开证人都应兑付……”(e款是修订本UCC-5新增条款)。UCC-5 第108条(e)规定“开证人应当遵守金融机构正常开立信用证的标准实务。确定金融机构是否遵守标准实务是需要法院作出解释的事项。法院应给当事人以合理机会就标准实务问题举证。”在UCC的官方正式评论中明确了“本条采取的是严格一致标准,而非一些学者所主张的实质一致标准。”另外“严格一致并不意味着机械地符合信用证条款。”而是指即使是未受训练的外行人看来有不符之处的提示,依开证人的标准实务去判断却是可能是相符的。 例如在 Tosco Corp.v.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 案件中,信用证要求“drafts Drawn under Bank of Clarksville Letter of Credit Number 105”而提示汇票载明“drawn under Bank of Clarksville,Clarksville,Tennessee letter of Credit NO.105”。法庭认定尽管Letter大写“L”换成了小写“l”,“NO.”代替了“Number”,以及增加了“Clarksville,Tennessee”两词,提示仍是符合信用证的。应该注意的是,在美国鉴定单据是否符合标准实务是由法庭来解释的专业事项并不交由非专业人士的陪审团去判断,体现了相当的严肃性和专业要求。美国官方正式评论中明确了(e)项标准实务有:(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规定的或援引的国际惯例,(Ⅱ)一些协会或金融机构颁行的其他惯例规则,及(Ⅲ)地方或区域性惯例。其中适用(Ⅲ)时如地方间惯例有冲突,当事人应表明其权利义务适用何种惯例,另外协议或交易过程可以排斥惯例的适用。UCC-5第108条(f)款规定,许可开证人对“任何特定行业惯例”的无知。“特定行业”指申请人、受益人或其它参与基础交易者的行业。开证人只要了解单据审查中常见的惯例就可以了。美国国际金融服务协会(IFSA)的前身美国国际银行委员会(US Council on International Banking 、USCIB)在1996年公布了“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审核单据银行标准实务 SBPED),在美国和邻国墨西哥之间信用证交易中适用,以作为其国内法统一商法典的补充。SBPED公布以来被广泛采用,有效地降低了美墨信用证审单争议法律诉讼。 此外,2000年生效的联合国《独立保函及备用信用证公约》,其中也规定了“Standards of International Practice”(国际普遍接受的标准实务),以及“International Standard of Independent guarantee or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practice .”(国际间独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标准实务)用语。 [page]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